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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相关问题——归纳总结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争议非常多。大部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我国法律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周智灵律师在网站及东方广播电台接受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工资问题的提问比例也非常高。为方便网友,本律师现将相关问题做以下归纳总结: 1.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多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或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来源。目前,有关工资的提法颇多,如“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原工资性收入”等,实质上系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均为本文所谓的工资。 2.职工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一般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指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另外,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一参加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的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不是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均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下列劳动报酬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四)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当前是指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5.怎样合理计算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一般采用按月计算的方式。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或者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职工,其最低工资应当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6.职工未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支付最低工资的基本要件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该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倘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 7.企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本市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批准关闭、整顿的企业,或者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如何处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答: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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