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银行从业考试个人贷款讲义精华第五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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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讲义精华第五章 第五章 个人教育贷款 第一节 基础知识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将个人教育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 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办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 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2)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助学贷款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圆梦”助学贷款等都属于商业助学贷款。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与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 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1999年,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解决贫困学生求学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教 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 阳、西安和南京等8个城市进行。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个人教育贷款开办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势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等指标。 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誓;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助学贷款。 2004年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 四、贷款要素  (1)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①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②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③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④还款方式。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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