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所得认定原则与扣缴及 个人海外所得课税专题研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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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彙整說明 例1 例2 例3 例4 海外所得 200萬 200萬 200萬 1,000萬 綜合所得淨額 1,000萬 1,000萬 1,000萬 200萬 特定保險給付 300萬 300萬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600萬 600萬 200萬 200萬 非現金捐贈金額 500萬 500萬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大於面額 400萬 400萬 基本所得額 3,000萬 3,000萬 1,400萬 1,400萬 股東投資抵減稅額 100萬 10萬 10萬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325.08萬 325.08萬 325.08萬 27.78萬 基本稅額 480萬 480萬 160萬 160萬 一般所得稅額 225.08萬 325.08萬 315.08萬 17.78萬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 254.92萬 154.92萬 ─ 142.22萬 海外所得來源地繳納稅額 40萬 40萬 40萬 200萬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金額 15.492萬 15.492萬 ─ 1,101,833 境內所得扣繳與可扣抵稅額 120萬 120萬 120萬 10萬 綜合所得稅應自繳稅額 105.08萬 205.08萬 195.08萬 7.78萬 AMT制下應自繳稅額 344.508萬 344.508萬 195.08萬 398,167 * 免稅額扣除額金額一覽 97年 98年 免稅額1 77,000 82,000 免稅額2〈年滿70歲本人、 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115,500 123,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 73,000 76,000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 146,000 152,000 保險費 24,000 〈健保∞〉 24,000〈健保∞〉 捐贈 綜所總額20% 綜所總額20% 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 300,000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 120,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270,000 270,000 薪資特別扣除 100,000 104,000 殘障特別扣除 100,000 104,000 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每人25,000 每人25,000 F I N E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內所得認定原則與扣繳及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專題研討 涉外扣繳專題 扣繳義務原理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涉外扣繳法令時代演進 境内所得認定原則 海外所得課稅專題 海外所得與個人所得稅關聯性說明 海外所得申報要點及查核要點說明 範圍 海外所得之計算、認定與申報應檢附文件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 稅額計算例示說明 課程大綱 * 扣繳義務原理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給付〈實際、轉帳、 匯撥〉 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所得【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在境內無PE之外國營利事業〉】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採屬地主義〈所8〉 營利所得:取得地〈取自境內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事業〉 勞務報酬:勞務提供地〈在境內提供〉 利息所得:取得地〈取自中華民國政府、境內法人、境內居住個人所支付之利息〉 租賃所得:財產所在地〈境內財產租賃取得租金〉 權利金所得:使用地〈境內提供他人使用〉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所得:舉辦地〈所在地在境內〉 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取得地〈在境內取得〉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8-3:在境內提供勞務 8-9: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在境內經營。 8-11: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在境內取得。 25: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國際運輸 承包營建工程 提供技術服務 出租機器設備 自然人提供勞務 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 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尚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應免予扣繳所得稅。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大陸地區專利、商標、知識產權事務所或公司辦理專利、商標、著作權業務之報酬,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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