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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助企智慧办税
前沿税收/税助发展/税宣同行/向新而进
目录
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1
企业开办税务套餐
2
电子税局便捷指南
3
数电发票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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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ART01
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年新政解读 I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年6000元。
限额标准最高可
上浮20%
工作不满1年的
按月换算
最高可上浮50%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本公告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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