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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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 法规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损害事件分为下列三类: ? ? (一)医疗事故: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事故以及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毁容的事件。 ? ? (二)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医疗差错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 ? (三)医疗意外:指医务人员无过失行为,由于病员病情重笃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者在应用经批准的新技术、新药物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 ? 第四条 处理医疗损害事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工作。 ?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地、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常任委员和若干名非常任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常任委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损害事件所涉及专业临时聘请。 ? ?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认为发生医疗损害事件时,应当在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参与下立即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并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 ? 病员或者病员亲属认为发生医疗损害事件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接到书面申请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的,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或者派员前往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 ? ?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可以在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技术鉴定申请。 ? ? 第八条 在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医疗机构和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 ? ? 逾期未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的,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 ? ?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管辖为: ? ? (一)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乡(镇)、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三)省、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四)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受理; ? ? (五)涉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第十条 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阻挠取证。 ? ? 第十一条 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将所收集的各种证据及鉴定申请一并交付同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对医疗机构和病员或者病员亲属未申请医疗技术鉴定,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已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可以直接调取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和收集有关证据,交付同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损害事件进行鉴定,应当以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为主要依据。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鉴定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 ? ?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的具体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时,应当制作医疗技术鉴定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送达申请鉴定方及有关当事人。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 ? 当事人对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并能提出新的重要证据或者认为鉴定委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审的决定。 ? ? 当事人对地级鉴定委员会的复审结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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