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城单元C2C3R-26地块天城单元C2C3R-2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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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0 — — PAGE 9 — 天城单元C2/C3/R-26地块 天城单元C2/C3/R-27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天城单元C2/C3/R-26地块、天城单元C2/C3/R-27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天城单元C2/C3/R-26地块、天城单元C2/C3/R-2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是我区作为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平台。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天城单元C2/C3/R-26地块:东至新风路;西至规划环站西路;南至新塘路;北至天城单元G11/U21/C2-04地块。 天城单元C2/C3/R-27地块:东至新塘路;西至规划麦庙港;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浙江汽配城。 2.具体门牌号码:杭叉宿舍1幢整幢、2幢整幢,新塘路353-357号一幢整幢。(具体以项目规划征收红线所示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16号); 8、《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杭政函﹝2016﹞109号); 9、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使“阳光征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五、评估方式 1、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报名参加本项目并符合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邀请公证机构全程进行监督公证。 2、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评估价格确定。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本项目规划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评估价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地点:天城单元R21-39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区块(期房)、天城单元R21-40地块农转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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