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案例分析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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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案例分析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怡超 2010.4 一、萨洛蒙诉讼萨洛蒙公司案 [基本案情]: 萨洛蒙是一个皮靴业的商人。1892年他把自己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3000英镑。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7人)。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公司不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只剩余资产6000英镑,但公司欠萨洛蒙本人10000英镑外,还欠7000英镑。 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上海市华原经营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沈记餐饮公司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1)1996年10月28日,华原经营公司与沈记餐饮公司于签订“好世界”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华原经营公司投资比例为30%计180万元人民币,沈记餐饮公司投资比例为70%计420万元人民币,双方投资到位,该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 (2)1996年10月2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沈记餐饮公司全面负责“记好世界”大酒楼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3)1998年12月25日,华原公司与沈记公司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解除双方合资关系。该备忘录约定,由沈记司收购华原公司的30%股权(180万元),于备忘录签署后30天内支付给华原公司,但沈记公司始终未予支付。 另约定,华原公司与沈记公司确认沈记公司应退还华原公司支付的沈记“好世界“装修款400余万元,沈记公司已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向华原公司支付了200万元,余额在2000年6月底前付清。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4)双方另外约定,备忘录生效后,双方1996年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时终止,华原公司协助沈记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由于该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沈记好世界作变更登记。履行期届满后,沈记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 华原公司遂起诉要求沈记公司支付收购股权款及归还未付的装修款余额。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5)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特别限制,只有国有独资和外资独资企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而备忘录约定华原经营公司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沈记餐饮公司,使好世界的全部资金集于沈记餐饮公司一人,形成一人公司的状态,这约定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备忘录在确定沈记餐饮公司一人公司的前提下确定的华原经营公司与沈记餐饮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因前提违反法律,故该前提下的约定条款均无效。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6)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转让股权使好世界成为一人公司的约定有悖公司法之规定,应确认该约定无效。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以其转让股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的理由不予采纳。至于用于好世界五楼装修款2830544.91元,上诉人认为是为被上诉人垫付的,该笔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被上诉人认为该笔款用于好世界装修,应由好世界偿还。 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 (7)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无效。 因此,在此前提下约定的因装修费形成的债权债务均无法生效。且上海沈记作为”好世界“的股东,已按约投足资金,因此用于好世界的装修款,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上海华原要求上海沈记支付垫付装修款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 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 由于一人公司之法理: p37 1、潜在社团说 2、股份社团说 3、特别财产说 4、法律效果归属说 5、营利财团法人说 6、中间团体法人说 7、政策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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