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四)、参考书与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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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专业 (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四)、参考书及考研 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7.20) 刑法学要点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根据:1、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2、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内在的联系 (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意义 (一)定罪意义 (二)量刑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者之间存在有机联系。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总之,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三、程度 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理论分类:三分法或四分法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 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 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性质刑事责任能力;4 、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有无、程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 的年龄。 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 (二)划分: 都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 我国采用三分法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形式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精神障碍 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存在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责任 能力,而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形式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 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1)医学标准: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2 )心理学标准: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人由于中药的生理功能如视能、听能、语能的丧失而影响到期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 进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的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不完备;我国刑法 19: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二、盲人,即双目均 丧失视力者。(2 )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3 ) 正确使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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