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pdfVIP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总94期)2011(4) JournalofHuazh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吴天 彬 (华中农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O) 摘 要 地理标志在我国主要有2种保护模式 :商标法保护模式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2种保护模式都对 我国地理标志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实践中,2种模式同时对一种客体实施保护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混乱 与冲突。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冲突的几种表现形式,提出了解决冲突的相应措施:统一地理标志的定 义、产品专用标志样式、保护手段、产品标准、认证程序;合并地理标志的注册体制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地理 标志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在我国实现 2种保护模式的融合并发挥各 自的优势,以达到对地理标志 充分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保护模式;商标法模式 ;专门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56(2011)04—0110-05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 的规定之上作了补充性的规定:“商标法第 16条规 产品。从 1985年 3月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 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 约》承担起保护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的义务开始, 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已有25年的历史。经过 25年的 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 《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 保护规定》为主体,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补充的 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由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 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 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力度具有宽泛、被动和次要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 等特点,因此,本文只着重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 商标法和专门法2种模式,以期为我国地理标志的 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 法律保护提供政策参考。 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 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正当使用该 一 、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1.商标法保护模式 2007年 2月 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地理标 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满足TRIPS协 志产品专用标志_1]。 议的相关要求,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作了第2次修 我国施行商标法的保护模式,其实是借鉴了美 改,即现行商标法。该法第 1次明确了对地理标志 国模式,并没有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但是,这种模 的商标保护,第 10条规定,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 式在现阶段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对我国地理标志的 注册,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以美 国为代表的国家 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除外。其中第 16条第 1款规定, 是地理资源十分贫乏的“新世界”国家,其所倡导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 商标法保护模式符合美国国情。随着我国对地理标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志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 用。2002年颁布的新 《商标法实施细则》在此原则 国的长远利益。 收稿 日期:2010—04—20 作者简介:吴 彬 (1970一),男,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与法律英语。E—mail:wubinalan@gmail.corn 第4期 吴 彬: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2.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w8860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