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辅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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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1306011119 二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辅导 主要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等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及报备流程。 一、享受优惠基本流程: 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分局-- 系统维护--申报--年度后续管理 备案原则: 1、需享受,才备案(例: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2、先备案,再享受(系统维护后绿色通道才能申报); 3、季度享受需做季度预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除外),最终年度需享受,年度再正式备案; 4、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5、备案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优惠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等指标说明。 注意点: 归集到研发费用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相关要求,且应能提供归集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资料(明细账、凭证等)。 相关文件: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 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具体认定条件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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