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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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1.ppt

* 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 (二)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 (三)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四)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变化点整理 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注解 新条文 原条文 变化点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注解 新条文 原条文 变化点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新增]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无 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注解 新条文 原条文 变化点 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 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 7 十级 6 十级 9 11 13 16 18 21 23 25 27 标准(月数)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标准(月数) 九级 九级 八级 八级 七级 七级 六级 六级 五级 五级 四级 四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 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四)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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