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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7930912021080513011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1】(主)050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承保明细表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

成。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

关规定具备临床试验(见释义一)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且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的参加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

构、合同服务机构、研究者(见释义二)及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见释义三)在本合同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见释义四)之后,保险期间终止前,临床试验受试者

直接因为保险单载明的临床试验的实施或在临床试验期间,因接触或暴露于临床试验产品出

现严重不良事件(见释义五),且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人身伤亡(见释义六)索赔是在保

险期间或索赔宽限期(见释义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第四条对于为承保范围内的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所支付的法律费用(见

释义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付。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

员会批准或经批准后被撤销;

(二)参与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见释义九)、合同服务机构或研究者不具备进行

临床试验应具备的相应资质;

(三)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条例或其他法律,或政府指示或

命令,包括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试验方案(见释义十)、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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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

制性规定。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含附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合同服务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执行与临床试验无关的诊疗或其他行

为所致;

(三)附加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授权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四)试验机构的研究者及工作人员的医疗责任;

(五)临床试验产品未达预期效果;

(六)因原患疾病或即使临床试验受试者(见释义十一)不参与试验,仍会发生的人

身伤亡或健康恶化;

(七)临床试验产品对孕妇、胎儿健康的影响,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八)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以下情况:病毒性肝炎、淋巴腺病毒(LAV)、人类T淋巴细

胞白血病病毒(HTLVⅢ)及相关病毒、传染性海绵组织脑病、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

滋病)有关的病变;

(九)临床试验受试者在本保险起始日期之前(包括追溯日)已经存在的人身伤亡情

况;

(十)临床试验受试者在追溯日以前使用或接触临床试验产品;

(十一)临床试验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结束后,或临床试验被命令暂时停止或中断

后继续使用试验用药物或器材;

(十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核事故;

(十四)地震、海啸或其他自然灾害;

(十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十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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