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财险附加宠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pdfVIP

众安财险附加宠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宠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092202305199522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4】(附)128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宠物医疗类保险条款项下(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

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宠物袭击、撕咬,直接造成第三者

(释义一)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且与保险事故直

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动物饲

养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宠物在被非被保险人或委托临时看养人(见释义二)照管期间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的;

(三)出行时未配置或未合理使用安全装置(狗绳、宠物笼)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的;

(四)由于受害第三者的挑逗、戏耍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

被该宠物袭击、撕咬;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释义三)故意唆使、放任宠物伤人的;

(六)被保险宠物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临时看养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

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七)非本合同载明的承保宠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1

(四)被保险宠物造成其他动物或植物的损失;

(五)被保险宠物本身的损失、治疗或相关处置费用。

(六)被保险宠物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赔偿比例

第八条本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本附加合同的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率)以及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

文档评论(0)

公众号:全智保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利益演示表、产品培训等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