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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服务财产损失保险条款(2021版)

注册号:C00017932112021072004051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1】(主)060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可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以及

在前述机构开设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作为本

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在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开设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

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支付到账延迟责任”和“支付资金损失责任”。投

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或全部投保,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支付到账延迟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单载明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支付,被保险人与

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达成支付服务协议并在使用该服务过程中,对于支付资金在支付服务协

议约定的到账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达收款人账户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

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在支付到账延迟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

支付机构约定的到账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使用保险

单载明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保险人单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支

付到账延迟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支付到账延迟保险金额时,

本项责任终止。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达成的支付服务协议号载明于保险单,并以该支

付服务协议号对应支付服务协议内容中符合本合同责任范围的内容作为判定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标准。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达成支付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流水号、支付服务协议号及到账时间)应与保险单及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支付服务协议

内容一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支付服务

协议并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按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载明的支付服务协议内容

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支付资金损失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单载明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支付,被保险人与

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达成支付服务协议并在使用该服务过程中,被保险人转账资金未能在支付

服务协议约定的最晚到账时间内到达收款人账户且发生资金去向不明的(不包含可查询到的

延迟、在途、退回及错误支付),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出具立案证明的,保

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在支付资金损失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

的直接损失。最晚到账时间由保险人依据支付服务协议内容载明于保险单。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使用保险单载明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保险人单次或累计

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支付资金损失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

明支付资金损失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

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内部管控失误;

(七)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及其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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