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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用)条款

(注册号:C000231325120230803231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出生满30天至102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首次出现症状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保险期间届满时,前述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对前述费用承担责任至本次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需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三)保险人对上述两项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标准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可以另行约定给付比例并按照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各项医疗费用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符合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特殊门诊或住院期间根据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在非医院范围内自购药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进行补偿。

(三)本保险合同所称等待期是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如未做约定的,则等待期为60日。除另有约定外,续保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及时续保导致保险保障中断后又重新投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

(四)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包含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药品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效、服务频次、服务使用条件、服务形式与覆盖范围及使用流程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按规定、未遵医嘱使用麻醉或精神类药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品;

(五)既往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七)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相关疾病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性传播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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