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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B款)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0912021052875262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鉴于投保人交纳保险单所载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根据本保险合同约

定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陈述,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及扩展保障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现期内

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所有保障及扩展保障仅对损失超过保险单所载的适用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

赔偿最高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额外责任限额、超赔责任限额为

限。

第一条基本保障范围

(一)被保险自然人的管理责任

本公司:

1.赔偿被保险自然人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自然人的部分;

2.赔偿被保险公司已补偿给被保险自然人的任何损失。

(二)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公司因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

遭受的损失。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

(三)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公司因不当雇佣行为而遭受

的损失。

第二条扩展保障

(一)调查及监管危机事件费用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自然人的下列费用:

1.监管危机事件费用;以及

2.调查费用。

第1页共24页

(二)超赔责任限额

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个人超赔责任限额为限,承保

每一投保人董事的任何损失:

1.责任限额已用尽;

2.其它所有适用的有效管理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其最高责任限额;

3.投保人董事已获得所有可获得的其它损失补偿。

本项扩展保障仅适用于责任限额用尽前首次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且本公司在本项

扩展保障项下所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所载的累计超赔责任限额为限。

(三)外部实体董事

在遵循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六)款“外部实体董事自动承保条件”约定的前提下,本

公司承保外部实体董事所遭受的损失。

(四)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抗辩费用

以保险单所载的额外责任限额为限,本公司承保被保险自然人的下列各项费用:

1.因与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的任何赔偿请求而支付的抗辩费用,包括重大过失致

人死亡抗辩费用;

2.职业安全与健康抗辩费用。

(五)资产和人身自由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自然人的下列各项费用支出:

1.保释保证金和民事保证金;

2.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

3.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

4.资产和人身自由费用。

(六)公关费用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自然人的公关费用。

(七)引渡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自然人的引渡费用。

(八)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本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该实体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

1.总资产不超过投保人于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合并资产的50%;

2.有价证券未在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任何领土或属地上市。

第2页共24页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虽成为投保人的子公司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实体,如投保人书面通

知本公司该实体已成为子公司,则本保险合同将在该实体成为子公司之日起六十(60)天(含)

内扩展承保该实体。如投保人提出在该六十(60)(含)天的期间届满后继续承保该实体,

则本公司应在前述期间内考虑该请求,并可自行决定继续扩展承保的条件。投保人在接受

本公司所提出的承保条件并支付额外保险费的前提下将继续享有上述扩展保障。

如本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关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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