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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责任保险附加规范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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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保险附加规范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092202105106426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各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

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

约定对以下的各项保险责任进行规范。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的一项或全部项目进行投保,并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保险人仅

就已投保的项目进行规范,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则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一)错误及遗漏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非故意地一般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

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则保险人不会因此而拒绝赔偿,但被保

险人一旦明白其延迟或遗漏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对因上述事项变

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

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额外保险费。

(二)第三者范围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以外的第三方。但

当雇员的财产位于厂区以外的区域时,雇员的财产也将视为第三者财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合同提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明确指代为“投保

人、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或上级单位派驻的代表,不包括一般员工。

(四)报告期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保险期间结束,被保险人尚未续保或安排相似的保险单,保险

人将自动免费提供不可取消的报告期,对于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至保险期间结束之日

发生的保险事故,只要被保险人在报告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将承担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报告期为60天。

(五)预付赔款责任(A款)

第1页共5页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内的损失,应被保险人要求并根

据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付赔款给被保险人,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预付金额,

保险人应支付高出部分赔款;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预付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保险人

多支付的赔款。

(六)预付赔款责任(B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内的损失,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

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应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但该先行预付赔款

须于理算完成后,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预付金额,被保险人应

退还保险人多支付的赔款。

(七)放弃代位追偿权利责任(A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

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但如果该种权利是源于被保险人

的故意行为、欺骗、不实陈述、隐瞒或违反合同内容的,则保险人将不同意放弃上述追偿权。

(八)放弃代位追偿权利责任(B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2.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3.被保险人及上述公司的董事、合伙人;

4.被保险人及上述公司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九)放弃代位追偿权利责任(C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

否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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