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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管理活动。临时建设工程的验线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现场核验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验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城市发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验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验线意见组织施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验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验线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线申请;

(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三)审核验线成果,出具验线意见;

(四)对验线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验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验线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出具放线成果报告;

(二)整理齐全验线所需的各类文件和图纸;

(三)清理施工现场,确保验线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九条承担建设工程放线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许可文件进行放线,对放线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验线工作流程与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分为规划条件核实(验线阶段)和开工验线两个主要阶段。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验线频次或环节。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验线阶段)

在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基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验线阶段)。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报告及电子图纸(原件);

(四)现状地形图及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可由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直接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现场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坐标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距离(退道路红线、退用地边界线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场地出入口位置、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其他需要核验的规划条件内容。

第十四条开工验线

在建设工程基础垫层完成、±0.000标高以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工验线。

申请时除提交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

(一)基础结构施工平面图(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建设单位公章);

(二)规划条件核实(验线阶段)的相关意见(如有)。

第十五条开工验线现场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是否与规划许可及放线成果一致;

(二)地下设施(如地下车库出入口、化粪池、管线等)的位置、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0.000标高的设定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四)与周边现状建筑、道路、管线等的关系是否符合安全距离及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验线人员进行现场核验时,应当佩戴工作证件,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记录核验情况,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作为存档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验线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验线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规划部门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和放线成果报告,综合审核后,出具验线意见。验线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后复验”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书》。建设单位取得合格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验线结果为“整改后复验”的,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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