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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输站和门站之间的管道到底属于长输还是公用

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频发?政府各级部门、专家对燃气企业的检查可谓是络绎不绝?其中在燃气场站检查的过程中,常有执法人员、专家对燃气场站上游分输站的管道管理提出意见,有的认为按照城燃管理、有的认为按照长输管道管理?搞的企业也很头疼,只能照单全收、照做整改?

那么该段管道到底属于哪一类呢、设计、监管又何从呢?这个问题历来已久,存在一定争议。

一、法规标准方面

根据GB/T34275—2017《压力管道规范长输管道》1.2,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主要包括产地、压缩机站、阀站、减压站(分输站)之间的连接管道。且分输站之后的管道不适用于GB/T34275。

根据GB/T38942—2020《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1.2,公用管道为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且分输站至门站之间的燃气管道应执行GB/T34275,当敷设在城市建成区时,可参照GB/T38942执行。

二、设计方面

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1.0.2条: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从上游气源(厂、站)的外输管道接口到城燃门站或直供用户之间的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即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适用于GB50251。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0028—2006《城燃设计规范》(2020年版)第1.0.2条注1均明确本规范不适用于城燃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即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不适用于GB55009和GB50028,但均未量化长距离的概念。

三、监管方面

从实际工作中了解到,发改(能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分歧。

1.住建部门认为应归规发改(能源)部门监管。①《城燃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城燃管道应以城市门站为起点,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属于能源部门安全监管范围。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225号)明确,天然气长输管道末站至城市门站间的输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参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及有关法规规定,按照省级政府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2.发改(能源)部门认为应规住建部门监管。①天然气从分输站调压计量装置进入连接管道时,已进行了贸易交接,不存在商品属性。该连接管道由城燃企业投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在产权上已属城燃企业,应属城燃管道,理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管。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225号)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终点为与下游用户(包括炼油厂、港口码头、油库、城燃门站等)计量交接的末站或分输站。

综上,权威最强的《城燃管理条例》和《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其中,《城燃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条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第1条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护管道安全运行;第六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据此,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从法规上属于长输管道安全监管范围,理应纳入发改(能源)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然而,供气方处于强势地位,多数情况下城燃企业承担了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并且城燃企业对长输管道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等并不熟悉。如果判定该连接管道属于长输管道安全监管范围,城燃企业需要为了该连接管道单独建立标准体系,不仅耗时耗力,增加企业负担,而且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难度极大。

针对以上争议,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合理统筹,明确分输站和门站之间这段管线的属性,避免各级部门、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的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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