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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规章制度

【篇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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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篇二: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

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院长职责:

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

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

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

、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

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

、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案件;

3

、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

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

、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

、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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