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收费管理制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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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收费行为,保障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

第三条破产案件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破产案件收费项目包括:

(一)破产申请费;

(二)破产清算费;

(三)破产重整费;

(四)破产和解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破产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破产申请费:根据破产申请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

1.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8%收取;

3.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0.5%收取;

4.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2%收取。

(二)破产清算费:根据破产清算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收取。

(三)破产重整费:根据破产重整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收取。

(四)破产和解费:根据破产和解协议约定的和解费用,按照和解费用的10%收取。

(五)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第三章收费程序

第六条破产案件当事人申请收费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费收据;

(二)破产清算费、破产重整费、破产和解费等相关费用收据;

(三)其他相关费用收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收费材料后,应当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当事人开具收费凭证。

第八条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法、合理、公开。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破产案件收费档案,对收费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破产案件收费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规收费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当事人违反本制度,恶意拖延支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地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破产案件收费行为,保障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破产案件的正常秩序。

第2篇

一、总则

为规范破产案件收费行为,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原则

1.公平原则:破产案件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透明原则:破产案件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合规原则:破产案件收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4.诚信原则:破产案件收费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收取费用。

三、收费范围

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2.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成员、破产监督人、破产事务代理人的报酬。

3.破产案件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收费标准

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成员、破产监督人、破产事务代理人的报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破产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酬为标的额的2%至5%。

(2)破产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报酬为标的额的1.5%至4%。

(3)破产案件标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酬为标的额的1%至3%。

五、收费程序

1.当事人申请破产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2.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缴纳方式。

3.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人民法院出具收据。

4.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催告、强制措施等方式追缴。

六、监督管理

1.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2.当事人有权对破产案件收费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破产案件收费档案,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抽查。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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