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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审判业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现有车辆的使用效能,114版权所有,全国工作者的114!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燃油及修理费用,严防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审判业务用车的作用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登陆政法秘书)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动用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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