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题库——主观题(附答案解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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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题库——主观题(附答案解析)

【案情一】

A省B市政府为打造“无废城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B市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3月1日以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施行。《办法》第14条规定:“产废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固废云’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固废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逾期不申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第20条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可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实施行政处罚。

C公司系B市重点产废企业,2024年4月15日仍未申报。4月20日,固废中心对C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5万元,并告知其可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C公司次日提交书面申辩,以“固废云”平台系统升级导致无法登录为由申请免罚。4月25日,固废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维持罚款5万元。C公司不服,向B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市政府于6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固废中心无权作出处罚,撤销该决定,并责令市生态环境局在30日内重新处理。7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罚款5万元,但将违法事实表述调整为“未依法申报,且未在期限内补报”。C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二次处罚决定,并一并请求对《办法》第14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问题】

1.固废中心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是否超越职权?请说明理由。

2.B市政府复议决定认为固废中心无权处罚,却未对实体违法性作出判断,是否违反“全面审查”原则?

3.市生态环境局在复议程序后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4.法院对《办法》第14条进行附带审查时,应如何确定审查标准?若认定该条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1.固废中心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决定。本案中,《办法》第20条虽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可委托固废中心实施处罚,但固废中心却以“自己名义”作出告知书与决定书,显属越权。

2.复议机关仅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而未触及实体违法,并不违反“全面审查”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进行全面审查,但审查顺序上可采“先程序后实体”路径。B市政府发现固废中心超越职权即可撤销,无需再审查实体内容,符合效率与权利救济双重目标。

3.第二次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指“同一违法行为”。第一次处罚因主体违法被撤销,自始无效,不产生既判力;C公司未申报状态持续至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处理时,构成“违法行为之继续”,而非“新的违法行为”。故第二次处罚系对同一违法状态的首次有效处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9条。

4.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应适用“明显违法”标准,即审查是否存在超越制定权限、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增设许可或处罚等情形。《办法》第14条对逾期不申报行为设定5万元罚款,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授权范围内的具体幅度,并未突破法律上限,亦未增设许可,故应认定合法。若法院认为违法,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宜在判决主文中直接撤销该条。

【案情二】

2024年5月,D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某受聘为M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2024年7月,魏某针对《M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草案对“专家论证”程序设置过于原则,建议增加“专家异议可启动听证”条款。8月,市政府发布正式规章时未采纳该意见。魏某在个人微博发表长文,点名批评规章“架空专家、徒具形式”。9月1日,M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关于解聘魏某专家组成员的决定》,理由为“发表不当言论,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解聘决定,并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

【问题】

1.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解聘专家组成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若属于受案范围,解聘决定应适用何种司法审查标准?

3.魏某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不当言论”从而构成解聘的正当基础?

4.魏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应否支持?

【答案与解析】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行政机关“解除聘任”行为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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