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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协议2025年新能源项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2025年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与项目概述

甲乙双方同意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以其他合伙形式合作,共同开发、建设和运营位于[项目具体地点]的[项目具体形式,例如: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场、储能项目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规模约为[项目具体规模],主要技术路线为[项目具体技术路线]。合伙宗旨是利用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机遇,通过合法经营,实现项目投资回报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合伙人的组成与入伙退伙

2.1合伙人信息

本项目合伙人为:

甲方:[甲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甲方住所/地址],以货币出资人民币[出资金额]元,占总出资额的[出资比例]%,于[日期]前缴清。

乙方:[乙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乙方住所/地址],以[出资方式,例如:设备、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评估价值人民币[出资金额]元,占总出资额的[出资比例]%,于[日期]前完成出资义务。

(若还有其他合伙人,依次列出)

2.2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应载明入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权利和义务。

2.3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应进行财务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4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享有转让权。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要购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出资与财产

3.1出资管理

合伙人的出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依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用于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合伙企业应当设立会计账簿,依法进行核算。

3.2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三)合伙企业财产增值;

(四)其他依法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

4.1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事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2决策机制

下列事项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改合伙协议;

(八)合伙企业解散;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应当一致同意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

4.3日常管理

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协议,办理相关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第五条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5.1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

5.2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每年[例如:春季、秋季]结算一次账目。年度终了,合伙企业应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全体合伙人审阅。合伙企业的利润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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