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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八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及实务解读: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核心要点解读

利息的法定性质

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即有权主张利息,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使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

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以约定时间为准(即使工程未交付或未结算)。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顺序确定:

(1)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以工程占有权转移为标志;

(2)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需承包人举证已完整提交结算资料;

(3)起诉之日:作为兜底规则,适用于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情形。

利息计算标准

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以法院裁判为准);

若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如LPR的4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务应用场景

情形

利息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

按约定时间

第十八条(有约定从约定)

工程已交付但未付款

交付之日

第十八条(一)

未交付但已提交结算文件

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第十八条(二)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

承包人起诉之日

第十八条(三)

注意事项

合同无效不影响利息主张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仍按第十八条规则确定)。

避免“约定不明”的陷阱

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应明确具体(如“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97%”),避免使用“竣工后支付”“甲方审核后支付”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导致利息起算时间提前。

承包人需主动履行结算义务

若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导致付款时间延迟,利息起算时间可能后延(需结合发包人是否存在拖延审价行为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

案例1:某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但未明确具体期限。法院认定“约定不明”,以工程实际交付日为利息起算点。

案例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拖延审计长达2年。法院认定利息自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抗辩。

总结

第十八条通过明确利息起算规则,平衡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

承包人:可通过主张利息弥补资金占用损失,督促发包人及时付款;

发包人:需重视合同条款设计,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额外利息。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留存工程交付、结算文件提交等关键证据,以减少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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