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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
案例一昆明某信息科技公司诉张某竞业限制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
张某2019年7月入职昆明某信息科技公司,任高级算法工程师,月基本工资2.8万元,另加年度绩效。2021年3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为离职前月工资的30%。2023年1月张某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自2023年2月起按月支付8400元补偿金。2023年6月张某入职深圳某人工智能企业,岗位仍为算法工程师。原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20万元;
2.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5年1月31日;
3.被申请人返还已领取的竞业补偿金5.04万元。
【答辩要点】
张某辩称:1.深圳新单位主营业务为“智慧城市操作系统”,与原公司“金融风控算法”不属于同类产品、同类业务;2.原公司未在离职后15日内支付首月补偿金,构成先违约,竞业条款已失效;3.违约金畸高,申请调减。
【证据目录】
申请人提交:1.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2.2023年2—6月补偿金支付凭证;3.深圳新单位工商信息、招聘信息、产品白皮书;4.张某在新单位社保记录、个税记录;5.原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算法业务营收占比62%。
被申请人提交:1.深圳新单位营业执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原公司延迟支付补偿金的银行流水;3.昆明市2023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证明违约金为年薪4倍明显过高。
【庭审焦点】
1.“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边界如何划定;2.延迟支付补偿金是否导致竞业条款失效;3.违约金调减规则如何适用。
【裁决要旨】
仲裁庭认为:1.竞业限制保护范围应限于原单位“核心技术+核心客户”,原公司金融风控算法已获多项专利,深圳新单位智慧城市系统亦使用同源机器学习框架,且客户群存在交叉,构成同类业务;2.延迟支付首月补偿金仅15天,情节显著轻微,且张某已实际领取后续补偿金,不构成根本违约,竞业条款仍然有效;3.违约金120万元相当于张某离职前年薪的3.6倍,结合其过错程度、补偿金水平、昆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裁减至48万元;4.张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领取的补偿金无需返还。
【后续履行】
裁决书生效后,张某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中院立案审查后裁定驳回。张某已支付48万元违约金,并与深圳新单位协商调整岗位至“非算法”条线,原公司停止支付补偿金。
【示范意义】
明确“延迟支付补偿金”并不当然导致竞业条款失效,对违约金调减采用“比例+过错+支付能力”三维度法,为同类案件提供量化参考。
案例二曲靖某焦化公司集体裁员案
【基本案情】
曲靖某焦化公司因“双碳”政策升级,2024年2月决定关停两座4.3米焦炉,涉及在岗职工310人。公司2024年3月向工会提交《裁员方案》,拟支付“N+1”经济补偿。工会认为方案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人社局报告”的法定程序,且补偿标准低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封顶口径。2024年4月,126名职工推举代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裁员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N。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126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被申请人按2N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1823万元;
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3—4月社会保险。
【答辩要点】
公司辩称:1.裁员系“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履行内部程序;2.补偿标准“N+1”已高于云南地方标准;3.126人中43人距退休不足5年,应优先留用而未留用,属程序瑕疵,不影响裁员效力。
【证据目录】
申请人提交:1.126人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2.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证明公司整体盈利;3.云南省发改委《关于曲靖某焦化公司产能置换的批复》,证明焦炉关停系政策要求,非经营困难;4.工会会议纪要,证明工会未同意裁员方案。
被申请人提交:1.董事会决议、产能置换协议;2.向工会报送的《裁员方案》及工会回函;3.2024年1—2月亏损报表;4.人社局出具的《企业裁员报告回执》。
【庭审焦点】
1.产能置换是否等于“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2.未履行“优先留用”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3.赔偿金与补偿金能否并用。
【裁决要旨】
仲裁庭认为:1.公司整体盈利,焦炉关停系政策升级,可通过产能置换获得政府奖补资金,不属于“经营困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实体要件;2.公司未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抚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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