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肃省张掖市检察官逐级遴选笔试题目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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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肃省张掖市检察官逐级遴选笔试题目及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50分)

案情:2024年8月,张掖市甘州区某镇村民李某(58岁,务农)与邻村村民王某(42岁,个体货车司机)因灌溉水渠使用问题发生争执。李某用铁锨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昏迷。王某被送医后诊断为“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李某当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

侦查阶段证据如下:

1.现场目击证人张某(李某同村村民,62岁)证言:“看到李某举着铁锨冲过去,王某手里拿着一根木棍,两人互相骂,李某先动手。”

2.现场目击证人赵某(王某表弟,28岁,在场劝架)证言:“王某被骂急了,捡了根木棍挥了两下,但没打着李某,李某直接用铁锨拍了王某脑袋。”

3.李某供述:“王某先用木棍打我肩膀,我躲不及才用铁锨挡,可能下手重了。”

4.王某陈述:“我没动手,他冲过来就打。”

5.医院病历及伤情鉴定:王某重伤二级,致伤工具为钝器(与铁锨形态吻合)。

6.现场勘查笔录:水渠边有一根木棍(长约1米,直径4厘米),木棍上无血迹或人体组织;铁锨柄有李某指纹,铁锨头有王某血迹。

问题:

1.结合在案证据,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构成防卫过当,需满足哪些要件?(20分)

2.若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家属提出赔偿诉求,李某表示愿赔偿但经济困难,其子女(均已成年)自愿代为赔偿并取得王某谅解,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促进矛盾化解?法律依据是什么?(15分)

3.本案若提起公诉,需重点审查哪些证据的合法性?请列举并说明理由。(15分)

第二部分:法律文书写作(30分)

案情:2024年11月,张掖市临泽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陈某)因长期违规将养殖废水直排黑河支流,被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显示,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3倍、2.5倍,造成河道鱼类死亡约500公斤,周边20亩农田土壤盐碱化。经公益诉讼调查,合作社无排污许可证,且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立案侦查,现移送临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案情,以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作一份起诉书(需包含必要的格式要素,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部分需具体)。

第三部分:理论论述(20分)

题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张掖市基层检察工作实际,谈谈如何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检察公信力。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

1.李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需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针对侵害人、防卫目的为制止侵害”等要件。结合本案证据: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王某持木棍“挥了两下”(赵某证言),但无证据显示王某已实际攻击李某(木棍无血迹、李某未陈述受伤),难以认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已达到需用铁锨反击的紧迫程度。

-防卫必要性:李某作为成年人,面对王某持木棍(直径4厘米)的挥打行为,可采取躲避、夺棍等方式制止,使用铁锨(钝器)击打头部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李某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若认定为防卫过当,需同时满足:(1)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王某有攻击动作);(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致王某重伤)。

2.促进矛盾化解的措施及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主持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审查赔偿协议合法性:核实李某子女代为赔偿的真实性(是否自愿、金额是否合理),确保无强迫、威胁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若自愿认罪认罚,可签署具结书,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

3.需重点审查的证据合法性及理由

-证人张某证言:张某与李某同村,可能存在利害关系,需审查询问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个别询问、是否告知作证义务),证言内容是否存在诱导性(《刑事诉讼法》第59条)。

-李某供述:需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伤情鉴定意见:需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鉴定材料(病历、影像资料)是否全面,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是否准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第二部分: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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