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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务案例解析与应用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民事法律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整合了原有的民事单行法,更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为解决复杂的现实民事纠纷提供了统一且权威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通过对几个典型实务案例的解析,探讨《民法典》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普通民众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提供有益参考。我们将力求还原真实场景中的法律困境,展现《民法典》如何作为裁判规则和行为指引,平衡各方权益,定分止争。

一、合同编:买卖合同中的履约争议与救济

案例背景与核心问题

市民王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某商家订购了一批定制的办公家具,双方约定了材质、规格、交付时间及总价。王先生支付了预付款后,商家却未能按期交货,经多次催告,商家以原材料上涨为由要求加价,否则无法按期制作。王先生不同意加价,要求商家要么按原约定履行,要么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等问题。

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王先生在电商平台提交订单并支付预付款,双方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以原材料上涨为由要求加价,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王先生有权拒绝。

2.卖方的履约义务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未能按期交付符合约定的家具,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按原约定交付家具。

3.买方的救济途径:

*继续履行:如王先生仍需要该批家具,可诉请法院判令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有约定逾期违约金,可按约定主张;无约定则可参照同期贷款利率或LPR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若商家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主要债务(如坚持加价否则不生产),或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王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第五百六十六条,商家应返还王先生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例如王先生为获取替代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

实务应用启示

在此类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应注意:

*留存证据:妥善保管买卖合同(包括电子订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催告函件(如邮件、短信、平台留言等),这些都是证明合同关系、对方违约事实的关键。

*及时催告:在对方违约后,应及时进行催告,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限,这不仅是寻求协商解决的途径,也是后续行使解除权的前提。

*合理选择救济方式:根据自身需求和对方履约能力,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及时解除合同止损并索赔更为明智。

二、侵权责任编:宠物伤人纠纷的责任认定

案例背景与核心问题

李女士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邻居张女士饲养的未牵绳大型犬突然冲撞扑倒,导致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张女士认为当时是李女士自己靠近逗狗才导致被咬,且狗平时很温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1.一般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条确立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张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犬只造成李女士的损害,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

2.关于“未牵绳”的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张女士饲养的是大型犬,在小区公共区域未牵绳,显然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中关于遛犬应牵绳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因此,即便李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般过失(如正常靠近),张女士也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责任。只有在李女士存在“故意”(如主动挑衅、殴打动物)的情况下,张女士才可以减轻责任,但本案中张女士主张李女士“逗狗”,尚需证据证明,且“逗狗”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简单以此抗辩。

3.责任范围:张女士应赔偿李女士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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