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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行为,使学校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预防、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集中采购的规定和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吉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一次购置20万元以上(院级单位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生活设备、各种材料、燃料、交通工具及福利用品等采购行为。

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低于公开招标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商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干部为副组长,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具体负责,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独立法人单位成立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或主管领导负责的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四条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严格分权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一)学校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将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安排事先通报监察处,并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财务处对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进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采购与招标预算,并按程序及时结算;

(三)审计处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有关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的结果进行验收和管理;

(五)监察处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校内相关制度规定对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进行监督检查,并派人及时参与,行使监督职责;

(六)在支付采购项目款时,必须附有监督领导小组评标、定标及采购考察过程纪要和审计负责人的审签资料,财务处方可付款。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采购方式的确定;

(三)采购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四)采购招标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五)采购招标工作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采购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公开招标的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完整的书面购销合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要经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指定采购小组集体论证、集体采购。

第七条有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与招标管理监督办法。监察处、审计处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二)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明招暗送,招标走过场的;

(三)接受供货单位的吃请、旅游、钱款及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的;

(四)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有意多付货款的;

(五)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六)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八)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九)未经审批,私签供货合同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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