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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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地铁建

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竣工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

工档案,确保竣工档案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

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90号令)、

6.《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3】

25号)、

7.《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深圳

版)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档案局深建字[2006]82号)

8.《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2001年1月施行)等文件,并结合

深圳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

1

9.《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深建字

[2000]51号)

1.3本细则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办法(修定稿)》形成补充,适用于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

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

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

扩建、改建的其他非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如民用建筑、道路、管线

改迁等)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可优先采用

深圳市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如没有涉及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1.4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车站、区间、桥梁、车辆段及其

他基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主变电所;轨道及机电系统安装工程,

包括车辆、设备采购和监造等建设项目。

1.5工程竣工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与所产生的电子文件一一对应

整理移交。施工中所产生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编制办法,参照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电子档案整理移交实施细则》、《深圳市地铁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整理移交实施细则》执行。建设和监理

单位应形成的扫描文件的具体要求详见深城档[2000]14号文。

二、职责的界定

2.1建设单位职责

2.1.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按合同条款及深圳市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监督

2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与工程进度的同步形

成、积累以及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参见

《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2.1.2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试运行验收及国家竣工

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收集、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已系统立卷整理的工程档案。

2.1.3负责统一并审批全线(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划分。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子)单位工程、(子)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参见《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1.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

位应保证其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并

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2.1.5在工程初验前,建设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应将与本工程有

关的一切原发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洽商联系单、重要专题报告

等的原件发还给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便其顺利组卷。

2.1.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深圳市档案局进行工程档案预

验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前,不得组织工

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负责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

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2.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2.2.1勘察、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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