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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实施主体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援机构”),服务人员包括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经济困难,具体标准参照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四)特殊群体可放宽经济困难审查,包括:

1.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

2.残疾人、老年人(年满65周岁)、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因劳动权益受侵害的;

3.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的;

4.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四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及申请事项);

(二)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注明家庭人口、收入来源及月均收入;持有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件的,可直接作为经济困难证明);

(四)劳动争议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仲裁申请书已提交的,需提供复印件);

(五)法援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申请提交:申请人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援机构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预约,由法援机构安排上门收取材料。

(二)受理审查:法援机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补正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核决定:法援机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关联性。符合条件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包括:

(一)法律咨询:解答劳动法律法规、仲裁程序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二)文书代写:代拟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

(三)仲裁代理: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代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及签署法律文书;

(四)调查取证:协助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单位调取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

(五)其他辅助服务:协助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参与庭前调解等。

第七条法援机构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具有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受指派后2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承办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仲裁程序中勤勉尽责,按时参加庭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进展;

(二)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受援人隐私;

(三)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四)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援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完整案卷材料(包括代理意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援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及承办人员: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经查实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人员继续代理的;

(三)案件已和解、调解或仲裁裁决生效,无需继续代理的;

(四)受援人经济状况显著改善,不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

(五)承办人员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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