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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加油加气站自行监测是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可系统掌握站内大气、土壤、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要素的污染状况,及时发现环境风险隐患,为污染防控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正常运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含油气合建站)的自行监测活动,涵盖监测范围、项目、频次、方法、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及报告编制等核心内容。

一、监测范围与点位设置

(一)大气环境

1.有组织排放监测:针对油气回收系统的排放口(如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加油油气回收的排放管,加气站卸气、加气过程中产生的含甲烷废气排放口),每个独立排放口设置1个监测点位。若多个排放口共用同一根排气筒,按1个点位布设。

2.无组织排放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在站区上风向设1个参照点,下风向设3个监控点(距站界外1m、高度1.5-15m范围内,避开门窗、通风口等干扰源);站内工艺单元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重点布设于卸油(气)区、加油(气)区、储罐区周边(距污染源5m内,高度1.5m处),每类功能区至少设2个点位。

(二)土壤环境

监测点位覆盖可能受油品、天然气泄漏影响的重点区域,包括:

-储罐区:每座埋地储罐(含柴油、汽油、LPG、CNG储罐)周边3m范围内布设1个点位,罐组区域至少布设2个点位;

-卸油(气)区:卸油口、卸气接口周边2m范围内布设1-2个点位;

-加油(气)区:加油机、加气机底座周边1m范围内布设1-2个点位;

-废水收集池(如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周边3m范围内布设1个点位。

每个点位采集表层(0-0.5m)和深层(1.5-3.0m)土壤样品,若储罐埋深超过3m,深层采样深度应延伸至储罐底部下方0.5m处。

(三)地下水环境

监测井布设在站区下游(根据区域地下水流向确定),优先利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加油站防渗漏改造时设置的观测井)。无现有井时,需新建监测井:

-站区上游(对照井):1个,位于站区地下水流向的上游边界外50-100m;

-站区周边(监控井):储罐区、卸油(气)区、加油(气)区各1个,距对应功能区边界10-20m,井深应穿透潜水含水层(一般为5-15m);

-站区下游(污染扩散井):1个,位于站区地下水流向下游边界外50-100m。

监测井内径不小于100mm,井管采用UPVC材质,滤水段包裹尼龙网,井口高出地面0.3m并加锁防护。

(四)声环境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沿站区边界布设,每侧边界至少设1个点位(若边界长度超过100m,每50m增设1个),点位距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避开绿化带、建筑物遮挡。同时,对站内高噪声设备(如加油机泵、压缩机)周边1m处布设1-2个点位,监测设备运行噪声。

二、监测项目与依据标准

(一)大气环境

-有组织排放:加油站重点监测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加气站(LPG站)监测非甲烷总烃、硫化氢(H?S),CNG站监测甲烷(CH?),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无组织排放:加油站监测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限值执行GB20952;加气站监测甲烷(CNG)或总烃(LPG),厂界浓度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站内工艺单元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与有组织排放一致,重点关注泄漏点浓度。

(二)土壤环境

-常规监测项目:石油烃(C6-C9、C10-C40)、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邻/间/对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二氯甲烷、三氯乙烯等),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特征项目:若站内涉及含铅汽油(已淘汰,仅针对历史遗留站),增加总铅;LPG站增加丙烷、丁烷;CNG站增加甲烷。

(三)地下水环境

-常规监测项目:pH、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石油类、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VOCs),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

-特征项目:加油站增加萘、苊等多环芳烃(PAHs);LPG站增加丙烷、丁烷;CNG站增加甲烷。

(四)声环境

监测等效连续A声级(Leq),昼间(6:00-22:00)和夜间(22:00-次日6:00)分别测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相应功能区标准(一般为2类或4a类)。

三、监测频次与时间要求

(一)常规监测

-大气环境:有组织排放每12个月监测1次(若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可每季度自行校准1次,每年委托第三方验证1次);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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