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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总则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行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工作,企业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

企业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将带班生产制度作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举措,建立健全带班工作流程、考核标准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带班生产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带班主体与基本要求

企业负责人带班范围与频次

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

企业负责人需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定期带班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需分别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对应项目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当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若企业设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企业负责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履行带班检查职责,委托文件需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及责任,并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范围与频次

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其中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带班生产工作。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需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培训、会议等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单次离开时间不超过3天)的,必须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离岗时优先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委托书中需明确委托期限、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应急处置要求,并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全程履职,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及现场防护措施到位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带班生产核心职责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职责

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点核查危大工程管理、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防护、消防设施配备等关键环节,对发现的隐患现场下达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及期限。

监督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抽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状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

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采购、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等费用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满足施工安全需求。

督促项目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度直至闭环。

若带班检查期间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需立即下达停工指令,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协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

每日核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检查危大工程施工工序、高风险作业(如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施工符合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

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每周至少1次复盘隐患整改进度,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内容需结合项目风险特点(如坍塌、触电、火灾等),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优化应急预案。

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需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项目安全总监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监督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每日抽查施工安全日志记录情况,核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使用及视频资料完整性(原始视频需至少保存6个月)。

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向项目经理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监督项目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重点核查危大工程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的交底情况,确保交底内容全面、双方签字确认。

带班工作流程与记录管理

带班计划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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