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pdfVIP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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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第一章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附加条款、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旅

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

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

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

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社承保的多种保障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

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社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

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

社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社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

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但对于

投保单次旅行的情形,如投保人按前述约定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的,应经本社同意,如属境

外旅行的,还应提供该被保险人自申请之时起未出境的证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社将

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

之日起,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

人。

第六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

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

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

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社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社记录及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社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社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

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社。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社按

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社同意并记录及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社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责任期间

本社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社同意承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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