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法总则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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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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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四百六十三条【适用范围】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1.新增规定,目的是为了指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2.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132条)。

3.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还调整非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编的体系结构: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19类)

第三分编: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承继《合同法》第2条,并作重大修改。

2.第1款对合同的定义作为一般规定,有两处修改:(1)以“民事主体之间”替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2)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替代“民事法律关系”,总则编第5、133条的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保持一致。

3.第2款旨在明确的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但例外地情况下可依据参照适用的方法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参照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取决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依其性质能否参照适用。

第4页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第1款继承了《合同法》第8条第2款。应把它与总则编第119条所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理解。

所谓“受法律保护”,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被法律赋予约束力——法律承认合同的约定——意思自治(第5条)。

2.第2款对《合同法》第8条第1款的改造,即把改造成了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表达。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受合同约束。

3.“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旨在明示合同相对性也存在例外。合同编对此例外有如下规定:(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利他合同;(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4)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5)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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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态,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原则

总则编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

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第2款是对《合同法》第152条第2款继承,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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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第1款承继于《合同法》第124条,明确了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规则;

(2)适用合同编之通则

2.第2款承继于《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合同法通则的适用范围】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1.新增。目的是为了使合同编之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2.“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则编第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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