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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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使用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严格规范、持续改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质量负责;

(五)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第三章质量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二)符合建筑工程的用途、功能、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选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工艺;

(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三)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五章质量检测与验收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能力;

(二)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三)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

(四)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的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

(二)验收过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

(三)验收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筑工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使用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建筑工程使用安全;

(二)科学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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