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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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确定“危险驾驶”入刑;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实行,扩大了危险驾驶罪入罪的范围。在当前刑法条文中,立法者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追逐竞驶”、“醉酒驾车”、“客车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品”四种情形为危险驾驶的范围。显而易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新科技新能源的推出,实践中的危险驾驶行为远不止此,继而增加相应的入罪情形是必然的趋势,这就需要立法者们慎重考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交通事故,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实体认定、量刑处罚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角度分析危险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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