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考主观题刑法真题参考答案.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25年法考主观题刑法练习题参考答案

2025年某日深夜,甲(30岁,无业)因赌博欠债,邀约乙(28岁,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2年1月刑满释放)共同实施“搞钱”计划。甲提议潜入某科技公司仓库盗窃研发中的新型芯片,乙表示同意,但私下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放入口袋(甲对此不知情)。二人于次日凌晨1时翻墙进入仓库,甲用工具撬开存放芯片的保险柜,将10盒芯片(经鉴定价值80万元)装入背包。此时,保安丙(55岁)巡逻至此,发现异常后大喊“抓贼”并欲上前制止。乙为阻止丙追赶,掏出折叠刀朝丙腹部捅刺一刀(致丙重伤),甲见状立即喝止:“我们只是偷东西,别伤人!”并试图夺下乙的刀,但因乙用力挣脱未果。乙捅刺后,二人携带芯片逃离现场。

逃离过程中,甲因担心罪行败露,提议将芯片卖给其熟识的废品回收站老板丁(40岁)。丁曾因销赃被行政处罚,此次见甲行色匆匆且芯片无任何包装,怀疑是赃物,但为赚取差价仍以10万元收购(正常市场价格约70万元)。乙则因担心丙报警,返回仓库欲杀害丙灭口,行至仓库门口时,见丙已被其他保安送往医院,便折返与甲会合。

三日后,甲因形迹可疑被警方盘问,主动供述了盗窃芯片及乙捅刺丙的事实,但未提及丁收购芯片的情况。乙得知甲被抓后,逃往其表哥戊(35岁)家中躲藏。戊明知乙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食宿,并资助5000元让乙逃往外地。乙在逃亡途中,为筹集路费,在某夜市趁路人己不备抢夺其手机(价值3000元),逃跑时被群众围堵,乙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伤一名群众(轻微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的辩护律师提出: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盗窃转化型抢劫,但甲对乙使用暴力不知情,故甲仅构成盗窃罪;乙返回仓库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乙抢夺手机后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等)。

一、甲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盗窃罪(既遂)

甲与乙共同预谋盗窃芯片,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撬保险柜、转移芯片的行为,且芯片已脱离科技公司控制(装入背包并逃离仓库),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4条)。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提议并实施关键盗窃行为),系主犯。

(二)对乙抢劫行为是否担责

乙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丙重伤,根据《刑法》第269条,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既遂)。但甲对乙携带刀具及可能使用暴力无共同故意(甲仅提议盗窃,且发现乙捅刺后立即制止),乙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因此,甲对乙的抢劫行为不承担责任,仅成立盗窃罪。

(三)量刑情节

甲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供述盗窃及乙捅刺丙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甲未供述丁收购芯片的事实(属于其他犯罪事实),不影响其盗窃罪自首的认定。

二、乙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抢劫罪(既遂)

乙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折叠刀捅刺丙致其重伤,符合《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丙重伤结果系抢劫行为的加重结果(《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乙对此具有直接故意(明知捅刺腹部可能致重伤仍实施),故乙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既遂。

(二)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为灭口返回仓库欲杀害丙,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行至仓库门口,接近犯罪对象),但因丙已被送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第23条)。辩护律师提出“犯罪中止”不成立,因乙未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因客观障碍未能继续。

(三)抢劫罪(第二次)

乙抢夺己手机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折叠刀划伤群众(轻微伤),根据《刑法》第269条,其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辩护律师提出“携带凶器抢夺”不成立,因乙系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直接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刑法》第269条),而非《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规定。

(四)共同犯罪地位及量刑情节

乙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与甲均起主要作用(实施盗窃并转化抢劫),系主犯。乙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1月刑满释放,此次犯罪(抢劫、故意杀人、抢劫)均发生在2025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且均为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应从重处罚。

三、丁的刑事责任分析

丁明知芯片可能是赃物(根据甲行色匆匆、无包装、收购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等情形,可推定“明知”),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收购,符合《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丁曾因销赃被行政

文档评论(0)

yclhgy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