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0版).docxVIP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0版).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0版)

第一条本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阳光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取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而需取消旅行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承运人的故意、过失、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行、承运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航班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第五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人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递交保险人:

保险凭证;

有关的旅行票据;

承运人出具的旅程取消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保险人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法律适用

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1/共2页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公众号:全智保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利益演示表、产品培训等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