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样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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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修改后婚姻法增长一种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离婚损害补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损害补偿制度中。损害补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民事责任之一,具备制裁和防止违法行为功能。这自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制裁,并且对其她也许发生侵权行为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防止作用。

核心词:

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过错,推定。

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修改后婚姻法增长一种新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种难点问题,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补偿制度含义,性质,构成,归责原则等问题提出自己一点意见。

一、离婚损害补偿制度含义:

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她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损害有权祈求补偿。过错配偶负有补偿损失,给付安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备如下特性:第一,损害补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她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第二,离婚损失补偿祈求权只是用于离婚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且该项祈求权只能向自己配偶提出。”第三,离婚损害补偿制度祈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三、实行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婚姻法中损害补偿性质。

在司法领域,损害补偿产生因素无非是2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损害补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一)从婚姻缔结后婚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也不相称于合同。依照国内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合同合用其她法律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合同,该合同是由民事主体环绕着有关财产问题商定俗成。而婚姻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合意,规定当事人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缔结而产生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商定彼此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涉及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夫妻间人身关系由于具备特定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合用合同法调节。

夫妻间财产关系虽具备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商定所成。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解决权。”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权利。”这些规定均表白,夫妻财产关系中民事权利是法定。虽然婚姻法容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商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唯一方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有商定状况下,合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商定且商定合法前提下才实行“商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合用合同法调节余地甚小。鉴于上述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内容不能通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商定。整个夫妻关系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自由。

(二)从婚姻关系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也不相称于合同。婚姻关系解除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也可以基于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合同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强直解除彼此间婚姻关系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合同审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合同承认。因而,婚姻关系当事人达到了离婚合同之后,还必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合同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效果,无需国家干涉。同样都是合同解除方式,产生成果却大不相似。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详细体现为:重婚、实行家庭暴力、分居等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等。可见法定离婚里有所反映是婚姻当事人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理由反映是合同当事人财产权益,合同浮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告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裁判。

(三)从国内婚姻法立法自身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也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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