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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面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检验、强化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三)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勘察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成果。
(二)对勘察成果负责,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九条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提出设计方案。
(二)对设计方案负责,确保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的正确、完整、清晰。
(三)对设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二)对施工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明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查明原因。
(二)依法处理,责任到人。
(三)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处理意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和条件的。
(三)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落实质量措施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监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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