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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四)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四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二)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三)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对施工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对监理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政府部门的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二)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
(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工程质量计划;
(二)依法组织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二)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素质;
(三)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三)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四)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质量;
(二)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三)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档案,对监理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依法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失实的。
第十八条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二)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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