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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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三)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材料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工程要求的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六)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监理质量。

第十条材料供应商应建立健全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立项;

(二)工程设计;

(三)工程招标;

(四)工程监理;

(五)工程施工;

(六)工程验收;

(七)工程保修。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招标,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保修合同,对工程进行保修,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材料供应商应按照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违反本规程,未履行工程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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