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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一、合同编概述与立法背景

1.合同编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二十九章,五百二十六条,是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一编。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第三分编为准合同,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规定。

合同编在总结合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和优化升级。将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内容纳入合同编,实现了担保制度体系的优化。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新的典型合同,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现代交易形式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时代性。

2.立法价值取向

合同编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权利滥用。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合同编基本结构

第一分编通则(第464-594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595-984条):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等19章

第三分编准合同(第985-988条):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二、合同订立规则的新发展

1.电子合同规则完善

第469条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明确,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512条对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作出特别规定,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网络交易中交付时间认定的难题,适应了数字经济发展需要。

合同订立形式要件对比表

合同形式

法律要求

成立时间

证据效力

特殊规定

书面形式

签字或盖章

承诺生效时

较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口头形式

意思表示一致

承诺生效时

较弱

即时结清合同

行为形式

通过行为表示

作出行为时

中等

交易习惯认可

电子形式

数据电文

订单提交成功

较强

特殊交付规则

2.格式条款规制强化

第496条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作出重要修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规定将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从事后效力评价提前到事前订入控制,强化了对相对人的保护。第497条完善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增加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这些规定有效遏制了格式条款滥用现象,维护了合同公平。

三、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

1.合同效力形态体系

合同编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合同效力形态体系,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第502条规定了需批准合同的效力规则,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508条对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作出新规定,明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153条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合同效力类型及法律后果

有效合同: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相对人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虚假意思表示规则

第146条确立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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