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第2章票据行为原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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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票据行为原理

第一节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或者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我国,狭义的票据行为仅仅指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第一节票据行为概述二、票据行为的性质1、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上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成立。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持票人通常不特定,因此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对于不特定的持票人都是意思表示,持票人无须进行特别的承诺。2、合同行为说认为票据是一种合同,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债务,是因为他与债权人订立了契约,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又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据上法律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契约。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多数确定为单方行为,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合同行为。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系虽然采用合同行为说,但同时法律推定持票人为善意并且推定为正当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又推定其已经接受对价。因此,两者在实务中并无太大差别

第一节票据行为概述三、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在票据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关系,也就是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包括:直接付款请求权和间接付款请求权;二是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义务,又包括第一付款义务和第二付款义务。

行为类型行为行为人相对人适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基本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收款人¤¤¤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保证人被保证人¤¤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一、无因性(一)概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

(二)无因性的表现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地存在。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以后,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当原因关系发生改变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亦即票据债权并不随之而改变。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

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也就是无须证明自己以及前手是依何种实际的原因关系而取得票据债权,持票人只要能够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与此相对地,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而否定票据关系的成立,并进而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票据金额给付义务。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因而也就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能力,使其只能对有原因关系的持票人,以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提出一般抗辩。而对于无原因关系的持票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提出一般抗辩,只能提出恶意抗辩。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三)无因性的作用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四)我国票据法关于无因性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21条1款: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法》第82条第2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具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对这些条文的理解是否是对无因性的否定?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我们不能理解为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而应当理解为直接当事人之间取得票据合法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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