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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二次议价”的权威解析

我国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2001年开始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06年严格执行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竞争无处不在。然而上述政策(顺加15%的加价率管制、省级药品招标及不得二次议价)的执行遏制了公开合法的价格竞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采用“高定价大回扣”的违法营销模式,以给医生回扣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数倍乃至数十倍;在回扣的刺激下,医生大处方、滥用药导致抗生素、中药注射液、大输液的滥用成为世界之最,医患矛盾日益激化且愈演愈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生不违法就难以生存,想做好人都非常困难。上述政策执行的结果已经成为了患者的噩梦,导致了一场前所未有人为的灾难。

要解决如此严重的问题,实际上只需要政策做一点小小的改变,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个改变就是放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二次议价”,也就是说允许医院与药品供应商直接价格谈判,允许医院获取药品购销差价而不受采购价顺加15%的加价率限制,让医院购进药品价格越低获利越多,而不是目前在实际采购价顺加15%的加价率政策下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医院自然就会底价采购药品,底价采购就不可能有医生回扣的空间,没有回扣的刺激,就没有医生大处方、滥用药,医患矛盾将自然缓解。医院“二次议价”所获得的差价收益通过医院合理考核分配给医生,医生的收入由暗转明,让医生有基本的尊严。可是这种正确的“二次议价”触犯了一个巨大的隐性利益链,因此这些隐性利益相关者有意将正确的“二次议价”歪曲为另类的“二次议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们隐性违法的利益,却让患者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什么是另类的“二次议价”呢?

另类“二次议价”之一

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中标品种和中标价后,地方政府主导“二次议价”,以省级中标目录为基础制定地方医院药品采购目录,遴选一家或几家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医院药品配送,严格按目录内的中标厂家和中标价格配送药品,不得更换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规格,医院按照中标价顺加15%或者零差价卖给患者。要求药品配送企业按照医院采购额提供一定比例的价格折让返还给政府主管部门,一般为10%-20%,相关部门通过考核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给医院。如上海闵行、安徽芜湖等地公立医院药品“二次议价”就是这种另类的模式。这种行政权力主导的另类“二次议价”一是要求供应企业按照采购额提供一定比例的价格折让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返还给医院,还是采购价格越高返利越多;二是中标品种和价格由省级招标确定,不得更换生产企业和药品规格的规定遏制了药品生产企业公开的价格竞争,还是价格高、空间大的药品竞争力强,而且形成垄断;三是地方主管部门在制定采购目录、药品遴选、价格谈判、配送遴选等环节权力高度垄

的暗箱回扣,这有利于加强院方对医生的管理,医患关系将迅速得到缓解,社会更加和谐;五是财政无需对公立医院进行直接补贴,解决了难以确定补贴标准和方式的问题,让有限的财力全部投入医保,购买服务,进一步缓解看病贵的难题;六是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必要申报“伪新药”,将真正投入新药技术创新的研究,更可以摸清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成本,获知药品价格的真实信息。

对允许医院“二次议价”获取药品差价收入政策的误解

1、医院还是会采购价格高、利润高的药,还是会考核医生,激励医生多用药、用贵药。

首先要说明一点,在药品加价率管制、不准二次议价政策下,医生拿回扣是违法的,应该禁止。回扣是医药代表直接给医生个人,采用有组织、有培训、有竞争、有考核的营销手段,以此激励医生药物滥用,危害巨大,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能达到这种危害程度。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有医生普遍拿药品回扣、药物滥用到如此严重程度。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公开获取药品购销差价收入,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合法的。且医生拿回扣就会损害医院的利益,就会形成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果医院考核医生多开药,开高价药,一是院长要承担政府监督风险和医生多用药导致药物滥用致死人命引发医患冲突的责任风险;二是易于暴露,易受监督。三是政府可以根据公开的市场竞争获得的价格信息,对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压缩药品的差价空间,降低医院考核医生多开药的动力。四是只有鼓励合法的“以药养医院”才能破除违法的“以药养医生”,台湾的实践证明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留下一定的药品差价空间,政府不插手医院的药品采购、只是监管,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允许合理的“以药养医院”让台湾医疗服务体系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好、性价比最高的医疗服务体系。

2、归还医院采购权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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