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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纠纷答辩状

工程质量不合格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信息

答辩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请求

1.请求驳回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理由

一、涉案工程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合同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答辩人承建的XX项目工程已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全面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符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具体检测数据如下:

1.混凝土强度:经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为38.5MPa,设计要求为C30(30MPa),超出标准要求28.3%;

2.钢筋保护层厚度:共检测120个点,合格率98.7%,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不少于95%的合格要求;

3.防水工程:经闭水试验48小时,无渗漏现象,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一级防水标准;

4.结构安全: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进行静载试验,结构承载力安全系数为1.85,大于规范要求的1.5。

二、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缺乏科学依据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墙体裂缝、地面空鼓、管道渗漏等问题,经答辩人委托的第三方权威机构——XX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而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1.关于墙体裂缝:鉴定报告(XX司鉴[2023]第XX号)明确指出,墙体裂缝主要由于原告擅自变更使用功能,导致荷载增加所致。原设计为办公用房,原告改为档案室,荷载增加约40%,超出原设计荷载范围。同时,鉴定发现墙体裂缝呈现典型的温度应力裂缝特征,属于正常材料变形范畴,不影响结构安全。

2.关于地面空鼓:经现场取样检测,空鼓区域砂浆强度达到18.6MPa,符合设计要求的M15砂浆强度标准。空鼓现象主要由于原告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当的粘结材料,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基层处理所致。施工日志显示,答辩人在交付前已进行三次空鼓检查,合格率为99.2%。

3.关于管道渗漏:经闭水试验和管道压力测试,原交付时管道系统无渗漏。原告提供的渗漏照片显示,渗漏点位于管道接口处,明显为后期装修过程中接口松动或损坏所致。答辩人交付时的管道压力测试记录显示,试验压力为1.2MPa,稳压30分钟压力降仅为0.02MPa,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要求。

三、答辩人已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质量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工程质量约定,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齐全,运行有效;

2.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共形成质量检查记录2368份,全部合格;

3.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均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共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86份;

4.使用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了进场检验,共形成材料进场检验记录426份;

5.工程竣工验收前,已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了预验收,预验收合格。

四、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配合义务,影响工程质量

根据合同第23条发包人工作约定,原告应负责提供场地、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外部关系等,但原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未能按时提供完整的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38天,期间经历多次降雨,对部分工序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未能按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导致部分工程停工待建;

3.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变更工程做法37项,且未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抢工期,导致部分工序未能按规范要求的养护时间进行养护。

五、原告已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应视为质量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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