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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提升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效率,保障财政收入安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方便患者获取和使用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运用财政部门认可的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用以证明患者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医用耗材等商品的电子凭证。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或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患者、财政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确保电子票据的生成、流转、使用和存储合法合规。

(二)便民高效,优化服务。以患者为中心,简化获取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提高医疗机构财务工作效率。

(三)安全可靠,保障权益。建立健全电子票据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四)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统一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跨部门、跨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申领、开具与交付

第五条系统接入与备案

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单位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系统技术架构、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票据申领与赋码

医疗机构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电子票据号段。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后,发放电子票据编码。电子票据编码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编码规则。

第七条开具规范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后,应根据实际收费情况,通过其HIS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系统,准确、完整地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医疗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大小写)、收款方式、财政监制章、开票单位电子签章等。

开具电子票据时,应确保信息真实无误,不得虚开、套开、转借、转让。

第八条交付方式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便捷的电子票据交付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手机短信推送;

(二)医疗机构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线上平台;

(三)电子邮件;

(四)自助机打印(患者可选择打印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五)其他双方认可的电子交付方式。

患者有权自主选择电子票据的接收方式。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告知患者电子票据的获取途径和方法。

第九条票据查验

财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共查验平台。患者、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可通过该平台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输入电子票据代码、号码等关键信息,对电子票据的真伪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票据存储

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开具的电子票据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患者可自行选择存储电子票据的方式,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引。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归档

医疗机构应将电子票据的开具信息、交付记录、患者获取记录等数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归档

财政部门应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票据数据进行统一归集、存储和管理,为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提供支持。

第五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系统功能要求

医疗机构用于电子票据管理的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对接功能;

(二)电子票据的申领、开具、作废、冲红、查询等功能;

(三)电子票据向患者的交付功能;

(四)电子票据数据的采集、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功能;

(五)与医疗机构HIS系统、财务系统等内部系统的数据交互功能。

第十五条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应遵循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安全保障

医疗机构和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子票据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一)数据加密:对电子票据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进行加密处理;

(二)身份认证与授权: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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