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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03091202108051283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约定书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国营农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普通农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以

下简称“务农人员”)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负伤、残疾

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或者中暑;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

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务农人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

或犯罪而招致或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七)务农人员患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

及因前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

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工伤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商

业保险已支付的赔偿金;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

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

疗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具体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本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

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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