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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中人类中心主义法哲学批判

一、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爆发式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冲击着既有的法律体系,其中尤以著作权制度为甚。当人工智能能够自主或半自主地生成具有高度独创性外观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传统的著作权归属规则遭遇了根本性的合法性危机。现行著作权法普遍建立在一种不言自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法哲学基础之上,即坚信作者必须是人类,著作权是人类智力创造与人格延伸的法律确认。这一哲学预设使得当前所有关于AIGC著作权归属的方案——无论是将其归于用户、开发者,还是判归公有领域——都不过是在既有框架内削足适履,未能直面技术变革对法律根本预设的挑战。本研究运用法哲学批判与规范分析方法,旨在系统性地解构著作权法中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偏见,并剖析其在应对AIGC挑战时的理论困境与实践失灵。研究发现,无论是源自欧陆的作者权人格理论,还是英美法的版权功利主义理论,其内在逻辑均无法与AIGC的生成机制实现自洽。将AI强行定义为工具或将其产出直接归入公有领域,均是对AI日益增强的生成性自主性的忽视,且可能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与创新激励的错位。本研究认为,为回应技术现实,法律理论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从谁是作者的本体论追问,转向如何合理配置权利以促进文化繁荣与技术发展的功能论考量,并积极探索构建一种不以人类作者为前提的、全新的权利客体或特殊邻接权制度,以实现法律对新兴技术形态的有效规制与良性引导。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人类中心主义;法哲学;法律主体性

二、引言

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创作一度被视为人类独有的、神圣的能力,是思想、情感与智慧的结晶。以此为基石,近代社会构建了精密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旨在激励人类的智力创造,保护创作者的人格与经济利益,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繁荣。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第三个十年,以深度学习和大型语言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正从科幻想象疾速变为普遍的社会现实。从栩栩如生的绘画、谱写激昂的乐章,到撰写流畅的诗歌与代码,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已经达到了一个足以以假乱真,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越普通人类的水平。

这一前所未有的技术图景,直接叩问着著作权制度的根基。当一幅由Midjourney生成的精美画作在艺术比赛中获奖,当由ChatGPT撰写的论文通过了学术审查,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难题便横亘在我们面前:这些由非人类实体生成的内容,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是输入了提示词的用户?是设计了算法模型的开发者?是投入了巨量算力与数据的训练者?还是应当认为,由于缺乏一个人类作者,这些内容从诞生之日起就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任何保护?

当前,世界各国的司法与立法机构正努力回应这一挑战,但所提出的方案却莫衷一是,且普遍暴露出理论上的窘迫。无论是美国版权局拒绝为AI生成的图片进行登记,还是我国法院在具体判例中将AI视为工具并将用户认定为作者,这些尝试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在竭力将AIGC这一全新的技术现象,强行塞入一个专为人类创作所设计的旧法律框架之中。这种做法的背后,是一种深刻的、甚至未被自我意识到的哲学预设——人类中心主义。即,著作权法是人类的法,其核心概念,如作者、独创性、作品,都天然地、排他性地与人类这一主体绑定。法律的想象力似乎被这一古老的信念所禁锢,无法构想一种非人类参与的创作及其权利归属的可能。

因此,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并非简单地在用户、开发者或公有领域之间做出选择,而是要进行一次更为根本性的追问:作为著作权制度哲学基石的人类中心主义,其理论内涵是什么?它在法律规范中如何体现?面对AIGC的技术现实,这一哲学基石为何会发生动摇?对其进行批判性反思,将为我们开辟何种新的法律可能性?

本研究的目标在于,通过对著作权法进行一次深入的法哲学诊断,揭示其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在构造与历史局限性。本文的研究内容将系统性地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包括人格权理论与功利主义理论)中的人类中心主义预设,论证这些预设如何导致了当前AIGC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僵局。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批判性地评估现有解决方案的内在矛盾,并尝试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探索构建一种能够容纳非人类生成内容的、更为包容和前瞻的权利配置框架。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是文献综述,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其次是研究方法,明确本文的哲学批判路径;再次是核心的研究结果与讨论,逐层剖析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现及其面临的挑战;最后是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发现并提出未来的理论与制度创新方向。

三、文献综述

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问题,近年来已成为全球法学界、科技界与哲学界交叉辩论的焦点。既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多元的视角,但也普遍暴露出在哲学根基上的反思不足,这正是本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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